规范标识使用!江津法院这项建议被写进立法
11月25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今日正式公布。该《条例》第七十三条全面吸纳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内容,对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等应予没收做出了明确规定,使行政执法行为更加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2020年3月,江津法院在审理“假冒巡游出租车”系列案件时发现,根据当时《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使用标志顶灯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仅能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安装的标识、设施该如何处置无具体规定,造成交通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左右为难”,极大增加了其被诉、败诉的风险。
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加大对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也使得交通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江津法院经调查研究,向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江津区交通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在《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增加没收非法安装的标识、设施等违法工具的相关规定。
建议发出后,江津法院与江津区交通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作专题汇报。重庆市交通局对此高度重视,向市司法局建议将江津法院的司法建议内容列入2021年度修法内容。
11月26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9号)正式公布修订后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江津法院建议内容被全面纳入。据悉,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完整《条例》)
近年来,江津法院坚持把规范和加强司法建议作为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减少涉法涉诉案件数量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司法建议促进被建议单位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行业治理。近三年来,共发出司法建议80余份,内容涵盖教育、交通、农业、金融等多个领域,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治理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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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谢钦羽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